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7〕2号
被告单位北京**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单位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楼**层**室,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21987********,汉族,北京**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户籍地河南省沁阳市**镇**村**号,现住郑州市**路**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68********,汉族,专科毕业,北京**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对单位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北京**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对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6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2017年8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5年,北京**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河南省**中心行贿2383285.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某身份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景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及被告人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河南省**中心行贿2383285.2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江霞
2017年8月21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