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公诉刑诉〔2017〕73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8********,陕西西安人,汉族,高中,系云南福润达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厂**生活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对单位行贿罪,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1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对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云南福润达药业有限公司业务销售员期间,于2013年至2016年间,在向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骨一科、骨二科销售药品的过程中,采用销售药品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回扣的方式,多次送给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骨一科、骨二科回扣款共计311430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9月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找到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骨一科主任荣某某(另案处理),向其推销注射用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1.125g,海口奇力)、注射用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2g,通用三洋)、醋酸钠林格注射液(500mg,湖南康源)、鹿瓜多肽注射液(2ml,哈尔滨益衡)、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0.4g:10ml、锦州奥鸿)、注射用泮托拉唑钠(40mg,中美华东)、注射用泮托拉唑钠(80mg,中美华东)、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0.4g:10ml、锦州奥鸿)、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0.2g:5ml、锦州奥鸿)、丹参川芎嗪注射液(5mg,贵州拜特)药品,并与荣树商定按照注射用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1.125g、海口奇力)每支23元、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注射液(2g,通用三洋)每瓶39元、醋酸钠林格注射液(500mg,湖南康源)每瓶50元、鹿瓜多肽注射液(2ml,哈尔滨益衡)每支16元、注射用泮托拉唑钠(40mg,中美华东)每支11元、注射用泮托拉唑钠(80mg,中美华东)每瓶25元、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0.4g:10ml、锦州奥鸿)每支24元、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0.2g:5ml、锦州奥鸿)每支12元、丹参川芎嗪注射液(5mg,贵州拜特)每支17元的回扣比例,以上七种药品销售的总金额为为7814817.82元,回扣款共计2677450元,王某某按照荣某某的要求将回扣款拿给了骨一科负责收取的医生陈某某等医生,由陈某某按照荣某某的安排分配给了科室上的医生。
2、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找到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骨二科主任张某某(另案处理),向其推销丹参川芎嗪注射液(5mg,贵州拜特)、醋酸钠林格(500mg,湖南康源)药品,并与张勇约定按照丹参川芎嗪注射液(5mg,贵州拜特)每支14.5元(2013年1月至4月)或每支17元(2013年5月至2016年6月)、醋酸钠林格(500mg,湖南康源)每瓶48元的比例给回扣。其间醋酸钠林格(500mg,湖南康源)共销售了4039瓶,金额554150.80元,按照每瓶48元的回扣比例,王春蓉送给了骨二科回扣款193872元。丹参川芎嗪注射液(5mg,贵州拜特)共销售了210支,金额8824.20元,按照14.5元(2013年1月至4月)的回扣比例,王春蓉送给了骨二科回扣款3045元;2013年5月至2016年6月,销售了11997支,金额686228.40元,按照每支20元的回扣比例,王某某送给了骨二科回扣款239940元;因此,醋酸钠林格(500mg,湖南康源)回扣是193872元,丹参川芎嗪注射液(5mg,贵州拜特)的回扣是242985元,以上两种药品回扣款合计436857元。王某某按照张某某的要求拿给了骨二科的负责收取回扣的医生赵某某等医生,由赵某某按照张某某的安排分配给了科室上的医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主体材料,王某某销售给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骨一科、骨二科使用的药品明细表,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荣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等18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事业单位下属机构回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17年12月20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