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XX)沪01XX刑初5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窦某,男,1987年生,户籍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人田某,女,1985年生,户籍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XX〕5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某、田某犯#
传播淫秽物品罪#,于XX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窦某、田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窦某向被告人田某提议拍摄淫秽照片发布至网络,田某同意并配合窦某拍摄了淫秽照片后,由窦某以“adXXX67”的账户名在网络论坛发布含有淫秽照片的帖子。
经鉴定,涉案帖子中淫秽图片共计114张,查看数累计达50万余次。
2022年3月,被告人窦某和田某在原籍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窦某、田某共同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均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田某系共同犯罪,能如实供述犯罪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窦某拘役五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
两名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犯罪的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田某共同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窦某、田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田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窦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窦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二、被告人田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三、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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