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XX)辽01XX刑初4XX号
被告人田某,男,户籍辽宁省沈阳市。
刑诉〔20XX〕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
传播淫秽物品罪#,于XX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指控:被告人田某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在沈阳市浑南区家中,为发泄心中不满,通过网络在“快某”、“某咪社区”网络视频平台上发布淫秽视频。
经鉴定,送审网络光盘内有视频8部,其中5部内容均为具体描写显露器官和淫秽视频。被告人田某传播的淫秽视频实际被点击数共计46304次。20XX年5月12日,被告人田某被抓获。
认为,被告人田某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田某系坦白且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依法从轻处罚。量刑建议合法适度,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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