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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卢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6月6日被重庆市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由重庆市开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公诉刑诉(2015)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新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卢某某使用昵称为“XX的爱”、号码为14XXXXXXX32的QQ账号建立了群号码为20XXXXX18,最大人群数为2000人的QQ群,同时使用昵称为“XX”、号码为20XXXXX44的QQ账号对该群进行管理。
 
截止2015年5月29日该群解散,该群的群成员达1300余人。
 
2015年3月至5月29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是淫秽信息的情况下,使用昵称为“XX”的QQ账号在该QQ群内发布了疑似淫秽视频169段、疑似淫秽图片255张、疑似淫秽文本26部。
 
经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云公鉴字(2015)002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认定,其发布的120段视频、125张图片、20章小说属淫秽物品。
 
另查明:2015年4月8日,公安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名为群号码为20XXXXX18的QQ群在网络上大量传播淫秽信息,重庆市开县公安局于2015年6月2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015年6月6日,被告人卢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雷某某的证言,云公鉴字(2015)002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原始证据使用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120段,及其他淫秽信息,属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之规定,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情节,结合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卢某某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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