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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他人转账触犯刑法,调查评估后没有再犯罪的风险,被宣告缓刑

  • Alpha
  • 2023-05-25
案例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20XX)湘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女。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XX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XX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被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新检刑诉〔20XX〕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XX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在明知银行卡不能给他人使用,于20XX年11月8日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30********)提供给陌生人用于转账,并在转账过程中输入交易密码将转入该银行卡的资金通过微信支付宝转出。万某所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共计转入异常资金55000元,其中包含江某被网络诈骗资金10000元、唐某被诈骗资金15000元。
20XX年2月10日,被告人万某主动投案。20XX年3月21日,万某赔偿江某7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他人转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万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如通过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万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但辩解她已经离异,目前一人在新邵带孩子陪读,恳请法院对她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XX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万某多次想通过电话、微信及XX机关退赔唐某的损失,但因无法联系到唐某本人,故退赔无果。诉讼过程中,万某主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个人银行卡及相关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协助他人转账,万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犯罪以后万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万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万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万某退赔了被害人部分损失、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万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万某没有再犯罪的风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万某的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应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万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新开户(卡);向网信、电信企业办理新入网(卡);禁止使用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可申请保留一个账户(卡)及一部移动通讯工具。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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