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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姚某帮助朋友取现非法资金32.6万元 被以掩隐罪判刑一年六个月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2023-02-14
案例来源: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XX)湘05XX刑初3X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1985年生,户籍湖南省武冈市。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武检刑诉[20XX]3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XX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4月,被告人姚某从广东省深圳市来到江西省景德镇市找朋友李某玩耍。次日,姚某先后将自己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尾号6121)、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8677)和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1500)提供给李某使用,用于结算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三张银行卡分别接收资金72216元、136240元、130000元,合计338456元。
 
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接收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姚某仍然帮助取现326000元,剩余12456元被冻结。
 
20XX年4月,被告人姚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银行卡予以接收,并采取取现方式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姚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且明知所收转的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上游犯罪逃避侦查及转移赃款,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属于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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