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
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6月1日、7月20日被
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晓枫,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9日以龙检刑检刑诉字[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7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立群、储雨衡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晓枫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于2015年5月受陈某的委托,帮助办理有关“东丰镇向阳棉麻综合楼”过户、在银行抵押贷款事宜,并借给陈某现金及其它约定费用总计300万元,由陈某之子侯某、儿媳雷某给朱某某出具了300万元的借条。
当年7月,朱某某帮助陈某从吉林银行金汇支行贷款300万元偿还了该笔债务,但侯某、雷某未取回该借条。
2016年7月,朱某某利用该借条将侯某、雷某起诉至龙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30日,法院判决侯某、雷某败诉,偿还朱某某人民币300万元;2017年5月22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龙山区人民法院前述判决。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的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朱某某与陈某之间有其它债务往来,朱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没有损害后果发生;2、应认定朱某某构成犯罪中止。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受陈某的委托,帮助陈某办理有关“东丰镇向阳棉麻综合楼”过户、银行抵押贷款事宜,并借给陈某现金及其它费用总计300万元,由陈某之子侯某、儿媳雷某给朱某某出具了300万元的借条。
当年7月,朱某某帮助陈某从吉林银行金汇支行贷款300万元偿还了该笔债务,侯某、雷某未取回借条。
2016年7月,朱某某利用该借条将侯某、雷某起诉至龙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30日,法院判决侯某、雷某败诉,偿还朱某某人民币300万元;2017年5月22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龙山区人民法院前述判决。
银行贷款办理期间,我又支出了36万元,我找陈某打了一张36万元的借条;我又替陈某还了50万元的借款;2015年8、9月份,陈某又向我借了20万元,并给我出具了借条;陈某还用北菜窖的六套门市房向我抵押从我这儿借了60万元,后来又说开发商要通过审计,把抵押给我的门市房借了回去;陈某还以开饭店为名向我借了10万元;我还替陈某还那300万元贷款利息约20万元,到2016年7月,陈某欠我本息约260万元。
2016年7月,陈某找人把300万元银行贷款还清了。
我向陈某要钱,她说等楼盘下来就还钱,我看她拿不出钱,又想到侯某给我的借条没要回去,我就到法院起诉侯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朱某某与陈某有债务往来,其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朱某某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辩护意见,经查,朱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并没有导致侯某直接向朱某某交付钱款,故侯某没有直接损失,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酌情采纳。
朱某某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足以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故对辩护人提出“朱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朱某某的犯罪行为因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受理,而后又发生妨害了司法秩序的裁判结果,故此构成犯罪既遂,其主观上并没有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故不构成犯罪中止,对辩护人提出“朱某某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朱某某可适用缓刑。
依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