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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虚假诉讼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已判决)在其朋友李某某挂靠的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的四川省某某学校渔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承包其中劳务部分工程,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做石匠工作并担任石匠班组长。
该工程全部完工后,李某某与张某甲结清了全部劳务费。
之后李某某与李某某因劳务费金额问题发生纠纷,李某某向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后撤诉。
李某某与彭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伪造了欠条、劳务用工人员身份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资表等证据,并指使张某甲以原告身份虚构李某某欠张某甲劳务费80700元,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某和重庆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张某甲务工劳务费80700元,由李铭担任张某甲的诉讼代理人。
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支付张某甲劳务费80700元,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后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后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该判决生效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在协助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办理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监督案过程中,发现李某某、张某甲等人涉嫌虚假诉讼,遂移送永川区公安局调查处理。
被告人张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虚假诉讼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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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
2021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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