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8〕1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9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乡**村,住本村一区**号,2017年12月2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享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8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赵某某(另案处理)联合被告人刘某某在安平县**村西开了一家泡皮厂,被告人刘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和厂子的用水用电,赵某某负责技术、资金、进货及销售渠道,泡皮厂主要是在铁皮池子中对羊毛进行浸泡、清洗,最后把羊毛与羊皮进行分离,泡一段时间后,就把废水从池子的出水口排出去,废水通过池子排水口下方的排水沟直接排到南边的土坑中,排水沟和土坑未做任何防渗措施,废水自然下渗,污染环境。经安平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泡皮厂外排的废水中总铬含量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新宽
2018年5月7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