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刑诉〔2018〕1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镇**村**街**号,现住址: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镇**街,个体,无前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13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15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镇**村**号,现住址: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镇,打工,无前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13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12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和2018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高某某购买了约200吨废机油,在**口岸**公司院内,使用80多吨废机油提炼了60多吨柴油,提炼出的柴油均已出售。2017年5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在乌拉特中旗**口岸西南九公里处开设废机油提炼柴油厂,并聘请被告人李某某为技术员,从废机油中往出提炼柴油,以确保提炼出的柴油质量,后在提炼的过程中被查获,并扣押废机油137.76吨。经鉴定,乌拉特中旗公安局送检的废机油样品均不符合GB11122-2006《柴油机油》标准技术指标要求,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伟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