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宿县检公诉科字刑诉〔2017〕1号
被告单位XX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XX温宿县,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马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XX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淇县,住址与户籍地一致,XX有限公司法人,该公司董事长,无前科。2017年7月17日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温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淇县,捕前住XX有限公司,系XX有限公司总经理、安环部部长,无前科。2017年7月8日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温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因涉嫌环境污染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并由温宿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XX地区中心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淇县,捕前住XX有限公司,系XX有限公司生产厂长,无前科。2017年8月28日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温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因涉嫌环境污染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并由温宿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温宿县看守所。
本案由温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高某、王某涉嫌环境污染罪,于2017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XX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将冷却水排放至厂房外,与固体残渣(液)混合,导致2000多平方米土地被污染。2017年5月10日,因“三防池”的废渣已满,该公司生产厂长王某经王某同意后,便将蒸馏残渣(液)提取促进剂M后产生的剩余废渣从“三防”池内挖出,堆放在旁边砂石地面,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XX泓盛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安环部部长的高某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环境被污染。同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XX地区环保局、温宿县环保局对XX泓盛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上述违法事实。
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委托,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按照规范采样操作流程,对XX泓盛化工有限公司露天堆放在厂区的废渣和厂区外排放危险废物点的土地分别取五个点采样,经检验,露天堆放在厂区的废渣和厂区外排放危险废物点的土地分别有四个点含甲苯超标。
经温宿县质量与计量检测所过磅称重:XX泓盛化工有限公司露天堆放在厂区的危险废物的固体废渣重量为93.4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XX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被告人王某、高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冷却水与固体残渣(液)混合排放至厂房外,污染 2000多平方米土地,并将固体废渣93.4吨露天堆放在厂区内,且含有毒物质甲苯均超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宿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魏 敏
检 察 员:张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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