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8〕839号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1979年**月**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横沥镇**路**号无证照电镀厂的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熊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王某某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的情况下,在本市**镇**路**号经营电镀厂,主要从事五金电镀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2017年12月12日,东莞市环保部门对王某某经营的上述无证照电镀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执法人员对该厂车间废水直排口的废水采集水样送检。经检测,排放口废水中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符合排放限值要求,总铬超70.2倍、六价铬超0.58倍、总镍超625倍、总铜超8.33倍、总锌超178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检测报告,吴某某等证人证言,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检查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奎
2018年5月5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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