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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张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1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18〕4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2日、2018年5月16日先后两次退回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8年4月2日、2018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17日、2018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为帮助董某某在承包徐州**学校王场校区改建维修工程过程中申报工程款,通过他人私刻印文为“徐州市铜山区财政投资中心”的印章一枚,用以伪造加盖上述印章的工程结算评审报告,将其提供给董某某使用,后徐州市教育局据此拨付工程款128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2月1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徐州市铜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关于“徐州**学校王场校区改建维修工程竣工结算”的评审报告;

2.证人滕某某、许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娴   

2018年5月31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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