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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辩护词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蒋某家属委托,指派智豪律师作为蒋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中蒋某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会见、阅卷,了解案情后,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总的意见是,蒋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法庭对其做出定罪但免除处罚的判决。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定罪事实方面
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蒋某伪造了BB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蔡某手章以及AA建设有限公司委员会印章,并据此认为其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辩护人认为,蒋某虽构成本罪,但蔡某手章和AA公司委员会的印章均不能成为本罪定罪和量刑的依据。具体理由在于:
一、涉案的蔡某手章并非公司印章,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即使蒋某伪造了该手章,也不应进入刑法评价的范畴
         伪造公司印章罪,要求犯罪对象系公司印章,而蔡某手章显然只是个人印章而并非公司印章,故并非本罪的犯罪对象。那么,即使认定蒋某伪造了该手章,这一行为也并非犯罪行为,不能据此指控其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更不能进入刑法评价的范畴,亦不应在量刑中予以体现。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案的“AA建设有限公司委员会”印章系伪造
庭审中公诉机关举示了《情况说明》,提到AA建设有限公司党办主任李某证实该印章只有1枚,且由其保管,并试图据此《情况说明》来认定该公章系伪造。
但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中缺乏对该公章的鉴定文书,仅仅凭借该《情况说明》及蒋某的供述,无法确实充分地证实该公章系伪造。
因而,该无法确定该公章系伪造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辩护人认为不能认定蒋某伪造了“AA建设有限公司委员会”的印章。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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