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那么,辩护人认为,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就本案而言,蒋某虽然伪造印章,但并没有造成较大的实际危害,故单纯对蒋某处以行政处罚即可,无需上升到必须处以刑罚的高度,否则,对治安处罚法和刑法都规定了的同一行为,不考虑情节轻重而径行处以刑罚,就可能失之过严,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换言之,即使认为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既然该行为同样被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就已然说明行为性质、情节相对较轻,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故辩护人认为可以考虑对蒋某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七、蒋某目前正承建民生工程,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有利于工程顺利完工,维护民生稳定
据蒋某及其家属对辩护人的陈述以及蒋某本人的当庭供述,蒋某目前承建了某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共计有132套房屋,且约定了交房时间。该工程系涉及社会民生的重要工程,蒋某负责该工程的领导、指挥工作,但因长期的羁押,其不能正常履职,已经导致工程进度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情况,若再对其判处实刑,其势必将不能完成按期交房的任务,也会导致该132套房屋的业主不能及时入住,可能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闹访等不稳定因素,难以实现民生稳定。
因而,辩护人认为,本罪系轻罪,若对蒋某免于刑事处罚,有利于积极化解这一现象,有利于维护该工程的正常开展和社会稳定。
八、本案的特殊背景和情况
据辩护人了解,本案中,被告人蒋某系挂靠在蔡某担任法人代表的BB建设有限公司,在蒋某承建工程过程中,BB建设有限公司一直拖欠蒋某工程款几百万元,蒋某多方催促仍不予偿还,双方闹得一直很不愉快,已经到了通过诉讼解决的程度。同时,结合受案登记表显示的蔡某以诈骗名义报案的情况,不排除系蔡某因经济纠纷引发矛盾而谎称自己从未允许蒋某复制公章,借公权力实现不予偿还工程欠款的情况。因而,本案的引发具有特殊的情况和背景,敬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做出对蒋某有利的认定。
综上,辩护人提出以上辩护意见,认为蒋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具有以上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请求合议庭对其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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