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深圳市罗湖区。
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
取保候审。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公诉刑诉(201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在深圳市经营宾馆,其特种行业许可证到期,需到公安机关重新办理。
在办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徐某提供的由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不符合标准,被公安机关要求重新开具。
被告人徐某遂找他人伪造了两份落款为“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被告人徐某再次前往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在被告人徐某处查获两份疑似伪造证明。
经鉴定,两份证明均系伪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并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也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上述物品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