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18〕6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54********,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系农民,住磐石市**镇**村**社。曾因犯失火罪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07年10月13被减刑释放。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经磐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汤世海,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12日移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管辖,2018年2月14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我院审理。我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为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于2018年2月15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因该案系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院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时间从2018年3月15日始至2018年3月29日止。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崔某甲系母子关系。2017年12月4日22时许,在磐石市**镇**村**屯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因被害人崔某甲酒后无故对其母亲被告人王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王某某遂与被害人崔某甲相互厮打。厮打中,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崔某甲扑倒在其家西屋炕上,并先后使用木棒、金属铁铲、尖刀等工具打击、攮刺被害人崔某甲的身体,致使被害人崔某甲身体多处受伤当场死亡。
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崔某甲系被他人用钝器刺伤头面部、胸部及上肢,致心主动脉破裂,心脏破裂,循环衰竭死亡。
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2017021030017号检材所检部位的STR分型与2017021030001号至2017021030009号、2017021030011号-2017021030015号检材所检部位的STR分型均一致,经计算,其似然比为:4.198*1018;送检的2017021030018号检材所检部位的STR分型与2017021030017号检材所检部位的STR分型、2017021030016号检材所检部位的STR分型符合三联体亲子遗传关系,经计算,其亲权概率为99.99%;送检的2018020196001号检材和2018020196002号检材所检部位的STR分型与(吉市)公(刑)鉴(法物)字[2017]1030号鉴定文书中的2017021030001号至2017021030009号、2017021030011号至2017021030015号检材、2017021030017号检材所检部位的STR分型均一致,经计算,其似然比为:4.198*1018 。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双刃匕首一把、剑状铁板一个、红色圆状木棒一支。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案件提起;4.到案经过;5.公民户籍信息证明;6.指认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及指认现场笔录(附光碟一张);7.证明;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9.证明材料、情况说明;10.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1.鉴定意见书通知书。
三、证人证言
证人崔某乙、宋某某、李某甲、周某某、崔某丙、崔某丁、李某乙、暴某某、郭某某证言。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讯问光碟三张。
五、鉴定意见
1.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磐石市)公(法医)鉴(尸)字[2017]6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2.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市)公(刑)鉴(法物)字[2017]1030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市)公(刑)鉴(法物)字[2018]196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六、勘验检查笔录
磐石市公安局2017年12月4日案发现场吉公(磐)勘[2017]K2202840000002017120006号现场勘验检查卷及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目无国法,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春平
2018年4月3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