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8〕1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村**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月12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时撤销2003年的缓刑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5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徐某某欺负自己的前妻和儿子,遂产生杀死徐某某的念头。后王某某于2017年12月上旬,先后两次持刀前往徐某某家中,欲将其杀死。因徐某某不在家,未能得逞。
2017年12月17日21时许,王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村**小区内,发现徐某某进入自己的汽车。王某某遂上前拉开徐某某的车门,在质问徐某某为何殴打自己家人的同时,持一把水果刀朝徐某某的颈部刺去。后王某某刺中徐某某第二刀时,刀刃断裂,徐某某趁机逃离现场,王某某见刀刃断裂,遂放弃追赶徐某某。
当日23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村**房**栋**室抓获王某某。后经鉴定,徐某某左颈和右肩有创伤,已缝合,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人体损伤检验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刀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未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未遂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18年3月29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