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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某超,男,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平房。2008年3月4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7年2月2日减刑释放。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
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超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超与其女友儿子被害人李某某在其居住的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平房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夏某超趁李某某背对自己出门,便持斧头用斧背砸李某某头部数下,为阻止李某某呼救,用手掐其脖子,导致其休克后逃跑。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夏某超于2019年4月22日在吉林省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住院记录、被告人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超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勘验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提供的被告人夏某超指认现场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超持械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系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其系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珩
2019年8月13日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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