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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涛,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9年3月29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涛涉嫌
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涛将被害人张某甲锁在家中,当晚22时许,刘某涛用家中的菜刀将张某甲砍死后将尸体拖行至刘某涛家南边河中。经鉴定,刘某涛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应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其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2.书证:被告人刘某涛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出警经过、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郭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郭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涛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卫 芳
代理检察员:杨春雨
2019年8月6日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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