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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乡**村,暂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北路“**”小区**号楼**室,农民。2018年2月17日因涉嫌
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5日晚,被告人周某夫妇邀请亲朋多人到其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室的租住地吃年夜饭,期间被害人杨某某也赴邀来此。当日23时许,因被害人杨某某醉酒,被告人周某妻付某某便送杨某某下楼回家,周某因一直怀疑其妻与杨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从家中携带水果刀一把尾随二人下楼。当二人行至本市凤城十路世贸都小区东门口附近时,见二人有疑似亲密举动,被告人周某便掏出随身携带水果刀上前在杨某某背部、胸部、腹部等处连捅十几刀。杨某某倒地后,被告人周某逃离现场,后杨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应系被他人用锐器伤及胸腹部,致心脏破裂,合并多脏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辨认、提取笔录;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因无端怀疑竟持械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慕明君
2018年6月14日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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