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诉刑诉〔2018〕1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56********,汉族,高中文化,原**情趣用品店实际经营者,户籍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号**室。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12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12月18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补充侦查,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再次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间,犯罪嫌疑人吴某甲明知其从非法渠道的“冬虫夏草”、“美国黑金”等各类性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在内的非法添加成分,在本市新吴区**路**号**情趣用品店等地,先后多次通过零售或微信联系后快递邮寄的方式,将上述性保健食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91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8日晚,犯罪嫌疑人吴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后快递邮寄的方式,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售给江苏省江阴市的刘某甲“冬虫夏草”10盒。
2.2016年8月4日晚,犯罪嫌疑人吴某甲通过上述方式,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销售给江苏省江阴市的刘某甲“美国黑金”1盒。
3.2016年6、7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在其经营的本市新吴区**路**号**情趣用品店内,以人民币45元的价格,销售给刘某乙“Vigour”(批号03R012A,蓝色)1瓶。
4.2016年10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1165元的价格,销售给刘某乙“Vigour”(批号03R012A,蓝色)12瓶、“美国黑金”25盒。
5. 2016年10月18日,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刘某乙“冬虫夏草”10盒、 “美国黑金”16盒、“植物伟哥”15盒、“肾黄金”20盒、“顶级伟哥”72盒。
2016年10月18日下午,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犯罪嫌疑人吴某甲抓获,同时查获“冬虫夏草”8盒、“美国黑金”31盒、“肾黄金”13盒、“每粒坚”26盒、“植物伟哥”3瓶、“锁精片”39盒、“日本腾素”4盒、 “V9”2盒、“VIGOR”2盒、“Vigour” (批号03R012A,蓝色)24瓶、“Vigour” (批号2616403,黄色)8盒、“CASANOVA”1盒。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次日,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女儿吴某乙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存放在本市新吴区叙康里194号202室卧室的“Vigour” (批号03R012A,蓝色)22瓶、“美国强根”40瓶、“日本腾素”14瓶、“美国黑金”64瓶、“VIGOR”6瓶、“V9”20瓶、“Paparazzi” 8粒、“One night love”12瓶。
经江苏省无锡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冬虫夏草”、“美国黑金”、“肾黄金”、“每粒坚”、“植物伟哥”、“锁精片”、“日本腾素”、 “V9”、“美国强根”、“VIGOR”、“Vigour” (批号03R012A,蓝色)、“Vigour” (批号2616403,黄色)、“Paparazzi”中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上述“顶级伟哥”、“CASANOVA”中检验出他达拉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物证涉案性保健食品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涉案快递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刘某甲、吴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江苏省无锡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函;
6.被告人吴某甲、证人刘某乙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涉案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宁
代理检察员:钱豪奕
2017年12月27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