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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11

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8〕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70********,汉族,群众,乡村医生,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街,现住**号。2018年1月19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2018年1月18日,安平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与安平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对位于安平县新盈街西边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金刚不泄1盒、玛卡伟哥4盒、肾白金3盒。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鉴定中心检测:金刚不泄、玛卡伟哥、肾白金三种保健品中均检出西药成分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18年 4月16 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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