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560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78********,出生地河北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某系北京市昌平区**宋某某门诊内科医生,负责内科全面工作。2018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该门诊内科治疗室内,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向何某甲销售“硬九天”、“德国黑金刚”、“老中医补肾丸”、“勃金V8”、“延时999”各1盒。同时,民警在门诊内查获“延时专家”、“新一代肾宝片”、“蚁力神”、“藏王虫草”、“植物伟哥”各3盒,“德国黑金刚”、“勃金V8”、“延时999”、“老中医补肾丸”各2盒,“硬九天”14盒,共计37盒。经鉴定,上述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18年4月9日,被告人温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科室承包合同、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宋某某、何某乙、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温某某具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山山
2018年6月19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