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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容留卖淫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13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诉刑诉〔2018〕28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41998********,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高邮市**镇**村**组**号,暂住本区沪宜公路2084号。2017年11月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受本区马陆镇沪宜公路2084号舒逸会所老板胡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雇佣,自2017年7月起,负责舒逸会所日常经营管理,招募并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2017年11月1日1时15分许,民警至该会所内检查时,查获卖淫人员玉某甲、玉某乙、张某某和嫖娼人员黄某某、任某某、蔡某某(均另行处理),抓获被告人董某某。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的主体身份信息。

2、受案登记表、民警钱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董某某的到案经过情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董某某处扣押黑色OPPO牌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500元并随案移送的情况。

4、手机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舒逸会所记账单照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实被告人董某某向舒逸会所老板胡某某、林某某转账、舒逸会所老板通过微信向卖淫人员张某某发放工资及被告人董某某为舒逸会所记账等情况。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卖淫人员玉某甲、玉某乙、张某某及嫖娼人员蔡某某、黄某某、任某某因本案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6、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于2017年11月1日对涉案地点本区沪宜公路2084号舒逸会所进行检查的情况。

7、证人玉某甲、张某某、玉某乙、某某丙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本区沪宜公路2084号舒逸会所提供口交等卖淫服务,被告人董某某负责会所日常经营管理,会所老板是胡某某和林某某的情况。

8、证人蔡某某、黄某某、任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1月1日三人至本区沪宜公路2084号舒逸会所嫖娼,后被警察查获,并指认被告人董某某向其介绍价格268元一次的“油压按摩”卖淫服务的情况。

9、证人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工作情况,证实本区沪宜公路2084号实际由舒逸会所老板胡某某承租,由胡某某和林某某向其支付房租的情况。

10、被告人董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场所内,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超   

检察员:陈  炘   

2018年2月8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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