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公诉刑诉〔2017〕2274号
被告人狄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4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路**号。因本案于2017年6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75********,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西省吉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6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底至2017年6月25日期间,被告人狄某某在温岭市泽国镇长虹路164号开设十里香足浴店,雇佣被告人陈某某和康某某(已判决)负责收银、记账。该足浴店开设期间,容留罗某某、彭某甲等人在店内卖淫。
2017年6月25日,温岭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民警在该足浴店内抓获被告人狄某某、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账单;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应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廖某甲、廖某乙、何某某、曹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狄某某、陈某某及同案犯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陈某某与人结伙,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狄某某作案时年满七十五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兴智
2017年12月12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