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8〕736号
被告人何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街**号**单元**号。被告人何某甲曾因卖淫,于2009年8月被原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何某甲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3月8日,被告人何某甲在常州市武进**镇**居委会**村75号、**镇**居委会**村6号等地的出租屋内,多次容留程某某、胡某某、何某乙等人在其出租屋内以每次3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等人卖淫,并每次从嫖资中抽取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3. 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容留多人在其住处多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
2018年5月16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