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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豆某某容留卖淫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13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诉刑诉〔2018〕63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三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现住贵州省赤水市**路**小区,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豆某某(绰号大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现住贵州省赤水市**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豆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中旬至2017年4月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豆某某在贵州省赤水市**路**号开设丽娇洗面保健按摩店,并以丽娇洗面保健按摩店为掩护,租用赤水市**路**号**室和赤水市**路**号**栋**室,容留罗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4人次。

1.2017年4月4日夜11时许,王某乙来到赤水市丽娇洗面保健按摩门市内,经被告人豆某某介绍,王某乙支付给被告人豆某某150元人民币后,由李某某将王某乙带到赤水市**路**号**房间内并发生性关系,随后,李某某、王某乙被赤水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特巡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

2.2017年4月4日22时许,曾某某来到丽娇洗面保健按摩店内,经被告人豆某某介绍后,曾某某支付嫖资15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豆某某后,罗某某将曾某某带到赤水市**路**号**栋**房间内并发生性关系。同日23时许,邓某某来到赤水市丽娇洗面保健按摩门市内,经被告人豆某某介绍,邓某某支付嫖资150元人民币给豆某某后,罗某某将邓某某带到赤水市**路**号**栋**室房间内,二人正要发生性关系时,被赤水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特巡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

3.2017年4月4日23时许,周某某来到被告人王某甲、豆某某开设的丽娇洗面保健按摩门市内,经被告人豆某某介绍,周某某支付嫖资15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豆某某后,杨某某将周某某带到赤水市**路**号**栋**室房间内,二人正要发生性关系时,被赤水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特巡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

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豆某某被赤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一本;2.书证:受立案文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起诉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证人曾某某、邓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豆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勇   

2018年4月17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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