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8〕1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大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游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4日被大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游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大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18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某、游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容留廖某某与卖淫女龙某某于2017年**月**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0时许,在大邑县**镇**街**号“****”音乐茶楼二楼进门左手第四个卡座上以50元的价格发生性行为。
2、被告人张某某、游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容留方某某与卖淫女王某某于2017年**月**日晚上20时左右,在大邑县**镇**街**号“****”音乐茶楼二楼进门左手最靠里面的一个卡座上以100元的价格发生性行为。
3、被告人张某某、游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容留方某某与卖淫女林某某于2017年**月**日晚21时左右,在大邑县**镇**街**号“****”音乐茶楼二楼进门左手第三个卡座上以60元的价格发生性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游某某相互伙同,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游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曦
2018年3月26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