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
看守所。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7]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8月份,被告人肖某某通过其使用的QQ账号13×××65(网名“好烫”)在互联网上非法获取他人提供的银行卡资料文档(包含银行卡号、银行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交易密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后其又将非法获取的银行卡资料文档重新整理命名为“工商”、“工商1”、“工商2”、“工商3”、“工商4”、“工商5”、“工商6”、“工商7”、“工商8”、“建设”、“建设阿”、“农业”、“cvv”、“cvv(1)”、“3000”、“招商”、“招商(1)”、“工商带地址”、“广东茂名”、“资料”等二十个txt文档,涉及公民个人银行卡资料信息共计59758条。
后被告人肖某某将其中的“农业”文档(包含5703条公民个人银行卡资料信息)上传至“技术拦截交流”QQ群共享文件中供他人下载使用达19次。
2、2017年5月9日,被告人肖某某将“农业”、“工商1”、“工商2”、“工商3”等共计14个含有银行卡资料信息的文档共计56724条信息出售给网友“卖萌的”(具体身份信息不详),非法牟利50元。
其中“农业”文档中包含铜山区户籍居民王某1、姜某等人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
3、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肖某某通过其使用的QQ账号13×××65(网名“好烫”)在互联网上非法获取他人提供的含有邮箱账号、密码的名称为“3w2.txt_0”、“177”、“美国”、“密正”、“密正2”、“新建文档文1”、“新建文档文档(1)”的文本文档,共计包含邮箱账号、密码等公民个人信息88789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2、姜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远程勘验笔录,文档截图,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依法处置;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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