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韦某,农民。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义乌市
看守所。
辩护人虞翔,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某,农民。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5日被
取保候审。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第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雷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隽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及其辩护人虞翔、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7日左右,QQ网友“逍遥”(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韦某联系愿意以1元/条的价格购买淘宝买家信息,并告知可通过种植木马病毒至电脑或直接到淘宝店铺的公司上班,通过后台将数据导出的形式窃取淘宝买家信息。
同年12月10日左右,QQ网友“逍遥”告知被告人韦某淘宝买家信息已涨价,最高可卖至6元/条。
后被告人韦某与被告人雷某商议,决定由被告人雷某以应聘的方式进入淘宝店铺窃取淘宝买家信息,由被告人韦某负责出售淘宝买家信息。
同年12月15日,被告人雷某应聘至轩妙玩具厂做淘宝客服,从轩妙玩具厂的淘宝店铺窃取650条买家信息数据,后通过被告人韦某以人民币3元/条的价格卖给QQ网友“逍遥”,造成多名淘宝买家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其中被害人张某被诈骗人民币9999元,被害人李某被诈骗人民币7986元。
被告人韦某通过出售买家信息数据获利3582元人民币,付给被告人雷某1950元人民币。
现被告人韦某获得的赃款1632元人民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被告人雷某获得的赃款1950元人民币已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雷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李某的陈述,证人陶某的证言,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银行交易明细,手机截图,中国建设银行流水单据,扣押决定书,远程勘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法院执行票据,查获经过,被告人韦某、雷某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雷某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韦某、雷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款已追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虞翔提出被告人韦某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赃款已全部退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雷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韦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632元、被告人雷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5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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