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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8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石家庄市藁城区丘头派出协警,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利用自己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丘头派出所担任协警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公安内网查询公民身份证信息并通过QQ昵称为“柴米油盐”的QQ号提供给他人,从中收取费用。
 
他人将要查询人员的名字及大致户籍地告诉被告人王某,王某查询后将所有该地区叫该名字的人员的身份证号码通过照片的形式发送给对方。
 
2015年12月,被告人王某加入通过手机木马盗刷银行卡的QQ群,在明知他人查询公民身份证号用于银行卡盗刷的情况下为蒙某2(另案处理)等人查询公民信息,并通过支付宝收取30元至100元一条的费用。
 
通过手机电子勘查恢复部分昵称为“柴米油盐”的QQ号与他人的聊天记录,被告人王某利用以上方式查询公民身份证号至少1577条,通过整理支付宝交易记录,被告人王某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31367.5元。
 
2016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3只手机、违法所得人民币14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蒙某1、蒙某2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光盘,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电子证物检查记录,电子物证勘查截图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协警职责的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依法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
 
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被扣押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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