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31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山西省平遥县**镇**村**路**号。2015年8月20日因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3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5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20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霍某某在梅州市成立中山市晋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在没有获得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散发传单、举办会议讲座、组织旅游观光等方式鼓动不特定被害人投资其虚构的产品代订购、养生养老、无公害蔬菜基地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所得款项用于支付集资利息、发放高额集资业务奖励、业务提成等。经审计,截止2014年8月18日,已报案被害人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534.3万元,已归还被害人款项人民币28.69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05.61万元。
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霍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43号2305房成立广州晋得志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没有获得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虚构投资惠州蔬菜基地项目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以广州晋得志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进行非法集资的违法活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集资利息、发放高额集资业务奖励、业务提成等。经审计,截止2015年5月8日,已报案被害人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706.5万元,已归还被害人款项人民币88.3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618.2万元。
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霍某某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借款合同、收款收据、还款计划表、银行流水记录等书证;
2、证人林某峰、林某发、袁某坤、袁某来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平、段某英、梁某华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6、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
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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