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53********,汉族,初中文化,新邵县**镇卫生院原院长,湖南省新邵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新邵县**镇**居委会**号。因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2月1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2015年8月26日、2015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月至2012年4月以来,在新邵县**卫生院集资修建住院楼完工之后,被告人何某甲利用担任**卫生院院长的身份及掌握卫生院行政公章的便利,对外谎称因**卫生院需要建住院楼,资金短缺,向被害人张某甲、唐某甲等人集资借款用于**镇卫生院建设,并在部分借据上伪造了孙某甲等工作人员签名,私自盖上**卫生院公章。借款后何某甲未将上述款项用于**镇卫生院集资建设,而用于借贷给李某甲、邓某某等人,从中赚取利息差额,后因无法收回借款而于2012年9月潜逃至外地。2015年2月13日,何某甲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柯岩派出所民警抓捕归案。
经审查,何某甲向邹某丙等25人非法集资共计989860元,归还本金90000元,欠款余额为899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借据复印件、收条复印件、新邵县消防中队火灾证明、**镇卫生院会计报表、银行交易明细帐单;
2、证人姚某甲、王某某、孙某甲、邹某甲、孟某甲、孟某乙、金某甲、刘某某、李某甲、金某乙、邓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邹某丙、何某丙、陆某某、张某乙、邓某丙、李某丁、张某甲、高某某、屈某某、何某丁、何某戊、何某己、张某丙、唐某甲、唐某乙、孟某丙、邹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8998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
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