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集资
诈骗罪,经怀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2月9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
集资诈骗罪,经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23日被怀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至5月,被告人梁某某先后去到事主黄某某、刘某某、石某某、戴某某等人的木林加工厂,谎称其在广宁县木格镇册田村委会与周某某签订了一块山场承包砍伐桉树木材,有意销售1千多吨桉树,并先后带黄某某、刘某某、石某某、戴某某等人到该山场踏看。经到山场实地踏看于后。被告人梁某某分别与黄某某、刘某某、石某某、戴某某签订《购桉木协议书》或口头协议商定,商定由被告人梁某某向他们交售桉树木材;后被告人梁某某以要先预付购买桉树木材款为由骗取了事主黄某某、刘某某、石某某、戴某某等人购买木材的预付款共50.8万元之后,只向黄某某、刘某某、石某某、戴某某等人交售小量桉树木材,将骗取资金用于赌博;在2014年8月份,被告人梁某某关掉联系电话逃匿。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官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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