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18〕28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9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都江堰市玉堂镇*小区*栋*单元*号的家中,提供吸毒工具和甲基苯苯丙胺(冰毒),供吸毒人员邱某、江某、李某某吸食,吸食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在曾某某家中当场查获其持有的冰毒13.63克。
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系一人犯数罪,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小兵
2018年6月19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