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8〕1372号
被告人林某某(自报名),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自报名),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社**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广东深圳市与被告人林某某手机联系,要求林某某帮其购买毒品冰毒,林某某答应了徐某某的要求,之后,徐某某从深圳市赶往广州市白云区***与林某某汇合,由林某某向徐某某提供毒品冰毒后,两人乘车携带该批毒品冰毒送往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牌坊口附近欲交给购毒的一个称呼为“某某”的男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在徐某某挂包内缴获4包毒品冰毒,并作称重、取样,毒品总重96.5克。
经鉴定,样本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96.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志伟
2018年4月19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