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刑诉〔2018〕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华容县“**”**栋***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2月9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石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车途经石首市调关镇南闸路口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带至石首市公安局调关派出所进行检查,其随身携带的手包中装有的四小袋疑似毒品被查获。后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四小袋疑似毒品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27.4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信息材料、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等;2.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司)鉴(毒)字 [2018]15号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灏
2018年3月1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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