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合阳县XX镇XX村XX巷XX组,现住址同户籍地一致,案发前系人民日报海外网工作人员。
2018年9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
看守所。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春玲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建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8日,被告人韩某某以人民日报海外网记者身份向白水县国土资源局反映“白水县某某物流公司改变土地用途不合法”之事。
后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将该情况告知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遂安排工作人员罗某某与韩某某在白水县XX酒店XX房间内见面。
见面后被告人韩某某以某某公司改变土地用途不合法要报道为由进行敲诈勒索,后该公司负责人为避免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安排罗某某给韩某某现金4000元、20张苹果票、2条软中华香烟。
经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苹果票及香烟价值3800元。
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媒体工作人员身份,采用报道相要挟的方法索要他人钱财7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韩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提供的全部证据均无异议。
辩护人张建勤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小,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被害单位确实存在违法行为;2、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3、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韩某某系西安某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聘用工作人员,负责海外网传媒有限公司授权该公司建设和管理的人民日报海外网的网站经营,其不具备记者身份,无采访报道权限;另查,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8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在韩城市芝川收费站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亲属退还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质证后确认的下列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证人罗某某、张某某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书;6、扣押物品清单;7、到案经过;8、被告人免冠照片及身份证明;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0、领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利用其管理人民日报海外网网站工作人员的身份,采用报道负面消息要挟的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价值7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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