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重庆梁平区律师辩护 敲诈勒索罪判几年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决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男,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XX年5月2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0日由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5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发现妻子与网友汪某有不正当关系,遂用妻子的微信账号与汪某聊天,将其约至自己位于某某镇××村××组的养鸽厂内。随后,被告人马某某邀约了被告人袁某某和堂哥吴某某(另案处理)帮忙教训汪某,被告人袁某某又邀约钱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来,四人在吴某某家中商议,将汪某揍一顿,并向其索要赔偿。
当日上午10时许,汪某到了养鸽厂后,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等人围着汪某拳打脚踢,并用木棒殴打汪某,后被告人袁某某向汪某提出要赔偿八万元或十万元,汪某拒绝后,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又对其实施殴打。被告人袁某某威胁汪某,要么赔偿,要么继续挨打,马某某称要砸汪某菜摊并将此事告知汪某妻子。汪某无奈,只得同意赔偿,经与钱某某、吴某某等人几番议价后,答应拿八千元赔偿。当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等四人陪同汪某到了某某镇上,汪某从银行取出八千元现金后,交与被告人马某某。
XX年5月24日,汪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到被告人马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同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诉称,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对其进行殴打后,造成其心理阴影,于XX年7月3日到重庆市西南医院进行治疗,用去医药费362元,交通费122元,共计484元,请求二被告人赔偿。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提交西南医院门诊收据二张、车票一张。
被告人马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愿意退还勒索的钱财,请求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汪某治疗心理疾病与殴打行无关,不应赔偿。
被告人袁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愿意退还勒索的钱财,请求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汪某治疗心理疾病与殴打行无关,不应赔偿。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XX年8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在庭审中退还汪某勒索的现金八千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的户籍资料、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吴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与辨认照片,现场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侦查机关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条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庭审质证,二被告人无异议,证据客观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原告人汪某提出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退还勒索被害人汪某的现金八千元人民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退还了勒索的钱财,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原告人汪某提出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其治疗心理疾病的医药费、交通费,但未提供其患心理疾病与二被告人殴打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敲诈勒索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