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20XX年8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XX年4月17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羁押,同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
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XX]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敲诈勒索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1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刘某(已判决)于上海市青浦区XX菜场尾随被害人向某至停车场后,以向其家属揭发其嫖娼相威胁,勒索被害人向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予以追缴。
【敲诈勒索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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