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6日被羁押,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6日被羁押,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347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1月4日19时许,在本市西城区某号某酒吧,以该酒吧电表存在偷电问题,如果上报须缴纳巨额电费为要挟,向该酒吧索要钱款,后从酒吧经理路x处得款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1月6日18时许,再次以上述理由为要挟,向某酒吧索要人民币8000元,酒吧经理路x报警,被告人刘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
 
被告人张某某于同日被抓获归案。
 
部分证物已在案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敲诈勒索8000元未遂、立功、被动退赃、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被动退赃、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在案扣押的伪造的工作证予以没收;扣押的购电卡发还声声慢酒吧;扣押的支出凭单作为证据附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