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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关于
强奸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赵某三,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三犯强奸罪,于2020年10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XX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三和被害人李某四、于某甲等人在重庆市某某KTV唱歌、饮酒。
2020年7月XX日1时许,赵某三邀请李某四看电影,二人乘坐出租车来到重庆市某某私人电影院。
2020年7月XX日3时许,赵某三在该包房内违背李某四意愿,脱下李某四的衣服和裤子,强行和李某四发生性关系。
经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四棉签擦拭物检出赵某三的DNA分型。
2020年7月XX日3时许,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李某四报案后,经调查锁定赵某三为作案人员,于2020年7月XX日在重庆市将赵某三捉获归案。
赵某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三亲属支付给被害人李某四人民币46666元,李某四对赵某三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被告人赵某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谅解书、刑事办案说明、重庆市中医院门诊病历、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材提取封存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于某甲、杨情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四的陈述、被告人赵某三的供述、监控视频、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赵某三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赵某三强奸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赵某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赵某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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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例如2018年8月6日,印度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强奸12岁以下幼女最高可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另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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