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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
强奸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方某甲。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甲因酒后一时冲动,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某某钓鱼基地的河边小路,欲强行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张某某的激烈反抗而未得逞。
被告人方某甲在家中被彭水县公安局保家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甲补偿了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还查明:被告人方某甲因强奸张某某被彭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方某甲的辩护人出示证明、户口页,拟证明方某甲的家庭情况;收条、谅解书各一份,拟证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另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指控方某甲犯强奸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方某甲是酒后犯罪,家庭困难;3.方某甲具有坦白情节,系犯罪未遂;4.方某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及其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于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CT检查报告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光盘制作说明、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方某甲的供述及辩解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出示的证明、户口页,经查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方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方某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方某甲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关于辩护人提出方某甲具有坦白,犯罪未遂,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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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例如2018年8月6日,印度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强奸12岁以下幼女最高可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另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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