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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关于
强奸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
因犯强奸罪,于XX年6月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XX年5月24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强奸罪,于XX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XX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
看守所。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XX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强奸犯罪事实
XX年12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重庆市江北区某某小学附近,以捉小鸟为名将被害人黄某骗至江北区一配电室旁实施奸淫。
二、猥亵儿童犯罪事实
XX年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重庆市江北区某某小学附近,以捉小鸟为名将被害人袁某、万某骗至江北区某废弃房屋内,采取用手指抠摸女性生殖器的方式对袁某、万某进行猥亵。
被害人黄某、袁某、万某的家长报警后,民警通过查看监控视频、DNA比对锁定被告人赵某某,并于XX年1月5日将其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指控,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款 和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赵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XX刑事判决书、DNA鉴定书、被害人万某、袁某的陈述及病历、证人袁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女童两名,其行为分别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某曾因奸淫幼女,被本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XX年刑满释放后不久即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款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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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例如2018年8月6日,印度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强奸12岁以下幼女最高可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另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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