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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欲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00后吴某被判刑1年10个月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2023-02-01
案例来源: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XX)浙04XX刑初6XX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2000年生,户籍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XX]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吴某在海宁市长安镇家中卧室内,不顾被害人小娟的反抗,采用暴力手段强脱被害人小娟衣物,欲强行与被害人小娟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强烈反抗而未得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据此,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所犯罪名成立,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强奸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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