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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关于
强奸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罗某某。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某某宾馆内,趁被害人王某某醉酒,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在王某某阴道擦拭物中检测出罗某某相应基因座基因型;在罗某某的阴茎擦拭物中检测出王某某相应基因座基因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9mg/100m1。
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叔叔的陪同下主动到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陈某某、汪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DNA鉴定文书,户口信息、疾病诊断书、到案情况说明、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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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例如2018年8月6日,印度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强奸12岁以下幼女最高可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另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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