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因本案于2023年5月24日被
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3〕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
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3月起,被告人马某向刘某1(已判决)提供网络赌球账号,由刘某1通过微信群或私信投注方式,接受周某、吴某、郑某、王某、张某、杨某、刘某2(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的投注,进行网络赌球,从中牟利,涉案赌资达人民币六万余元。
2023年5月24日,被告人马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向本院退缴其自述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刘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吴某、郑某、王某、张某、杨某、刘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微信转账明细、微信聊天截屏、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网络赌博账号,供他人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退赃情况,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开设赌场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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