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
辩护人赵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XX〕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
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刘某及本院通过上海市崇明区XX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6月至20XX年2月,被告人刘某从上家“XXX”处获得“欧博”网站百家乐账号,单独或者伙同邱某(已判决)在本区XXXX室、XXXX室开设网上百家乐现场赌博盘,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并进行赌资结算,从上家“XXX”处获得千分之十码量提成。期间,刘某、邱某与参赌人员计某、赵某等人结算赌资合计人民币16万余元。
20XX年4月6日,被告人刘某在本区XXXX室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具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转账流水、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强制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人钱某、孙某、李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另案被告人邱某的供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另案被告人邱某在本区XXXX室、XXXX室均实施了百家乐赌博“操盘”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均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治,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4月6日起至20XX年4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电脑机箱一台、电脑主机一台均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开设赌场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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